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区分局、驻区企业: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荐人奖励办法》于2007年11月1日经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
招商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奖励的对象是指成功引进市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引进项目为符合开发区准入条件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业项目的社会各界人士(不含专业招商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引进项目成功标准
引进的投资者在开发区注册工业企业、所投资的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三、奖励对象的确认原则
按照时序先后,原则上确定第一个引荐人为奖励对象,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按一个引荐人给予奖励,由其自主分配。
四、奖励时间
开发区每年只进行一次引荐人奖励审定、兑现工作,工业项目的引荐人在引进项目投产一个月后均可申请奖励。
(一)引进在开发区征地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予以奖励,其中内资项目奖励标准为1‰,外资项目奖励标准为1.5‰,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二)对于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上市公司项目的,由开发区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委员会专题研究具体奖励意见。
五、成立开发区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委员会,负责引荐奖励的确认审核工作。
六、奖励的确认、审定、支付程序
(一)在投资者与管委会签定正式合同或协议后30日内,引荐人凭身份证到开发区招商局领取并填写《引荐人基本情况表》,经外来投资者和管委会证明盖章,连同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交到开发区招商局审核备案。
引荐人未按本条要求完成程序并提供证明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开发区招商局对引荐人引进的项目投产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奖励对象的资格、奖励金额进行初步审核并收集相关材料。
(三)开发区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委员会对拟奖励对象的资格、奖励金额进行复核后,将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等相关事项进行公示。在规定的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交由开发区财政局进行奖励的兑现工作,奖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四)个人所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奖金发放时从项目引荐奖金中代扣代缴。
七、开发区开发建设过程中需招商引进的非工业项目引荐奖励(不含房地产项目)经开发区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奖励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操作。凡在项目申报、审核、兑现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回所有所得奖金。
九、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