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安徽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招商实施办法
2009-02-10 11:45  文章来源: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驻区单位: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招商实施办法》于2008年1月25日经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党政联席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招商实施办法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00八年二月十三日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招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推进市场化招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活动。

第三条  宣城市(开发区)招商局(以下简称招商局)负责委托招商对象的考察、审核、签约、核发《招商代理证书》、《招商顾问聘书》等具体工作。对有意代理招商的机构或个人,招商局经考察审核后与之签订《代理招商协议》并核发《招商代理证书》、《招商顾问聘书》,确认为代理招商机构或招商顾问。

(一)在招商局颁发《招商代理证书》或《招商顾问聘书》之后,代理招商机构或招商顾问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不设办事处的区域)开展招商代理业务。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向所在区域宣传介绍宣城市及宣城开发区;

2、组织投资者到宣城开发区考察;安排开发区招商人员与项目投资者的会晤、项目接洽;引荐投资者在宣城开发区投资兴业;

3、接受委托筹备宣城市及宣城开发区在所在区域开展的招商活动;

4、定期向招商局反馈有关招商代理工作的进度。

(二) 代理招商机构或招商顾问引荐的项目须为符合宣城开发区准入条件的工业项目,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三)代理服务费结算标准和方式:

招商局根据代理机构或招商顾问招商实绩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为代理机构或招商顾问的全部报酬,招商局不支付代理服务费以外的费用。

1、结算标准:引进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

2、结算方式:引进的企业完成工商注册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后10日内,由管委会招商局提出、财政局审核,按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金的1‰向代理招商机构或招商顾问预付工作经费;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由管委会有关部门、企业、代理机构三方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行确认,管委会财政局根据确认结果结算代理服务费,预付的工作经费从中扣除。

(四) 代理合同期满后,代理机构如欲续签合同的,应提前30天向招商局申请。否则,招商代理资格自动丧失。

招商顾问的聘请每年为一个任期,《招商顾问证书》每年核发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代理机构与招商顾问均不属于引荐人奖励对象。

第五条 代理招商机构或招商顾问的聘请与解聘需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安徽省商务厅 联系人: 柴化涛 电话: 0551-2831218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杨凌晓 电话: 010-51651200-607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